(二)围绕审判独立的助推措施与推手困境在改革与开放的时代,经济管理和调节的基本方式发生了大幅度改变:从那种事前的行政许可和直接规制转向事后进行司法救济以及间接指导。
考虑到中国的司法同样是一种把政策判断基于事实和后果,而不是基于概念和一般原则的倾向,审判的最终标准是合乎情理,重视裁判的社会效果而非法律效果,因而,中国的司法能动又是实用主义的。1985-200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总计公布了426件民事案例。
虽然对于司法能动主义语词的引进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有学者却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早已经包含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因素甚至出现了一种对此赞美有加的学术观点:传统的司法官集司法、行政等功能于一身,其运用法律的过程往往十分主动,调查取证、做调解工作,还兼具思想教化职能等等,可以说是无所不包。(4)理论论证和经验总结。如在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纠纷案和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均引证了惯例的对案件作出了裁决。司法能动的优势主要在于:1.填补立法的不足,维护社会秩序。只有在严格按照规则展开法律推理可能导致极大的社会不公的情形下,才能够使用论理解释、衡平司法、实质的法律推理方法。
民众的对司法高期待,需要司法积极作出回应,实现司法的公正、廉洁、高效。第二,减少立案流转环节,快捷受理案件。培训是提升人才素质的重要方式,但是培训应既有针对性又有基础性,做到长期和短期目的通盘考虑。
从国际法院到世贸组织,再到国际投资仲裁庭及商事争端解决仲裁庭,均没有关于判例法的明确规定。如何面对挑战,如何使挑战成为机遇?我们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应结合自身的优势与需要,推出一些新的措施,新的规则。具体应该如何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可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与一带一路倡议之间的联系,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实现。举办国际赛事不仅能为粤港澳大湾区培养年轻人,也能为国家、一带一路参与国乃至世界培养人才,这些年轻人相互认识、相互学习,最后便可交成朋友,成为国际合作的中坚力量。
欲知方则圆,则必规矩,因而在此过程当中,如果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从而为《联合国宪章》目的和宗旨的实现贡献力量,则不仅需要粤港澳大湾区这样的平台,更需要相应的规则,也需要相应的原则。第三,香港的司法环境具有很好的普通法系的逻辑与经验。
此异同则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合作的基础。以仲裁界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数个国际仲裁机构,有来自几乎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仲裁员。毫不夸张地说,仲裁员、律师等在处理案件时,如不援引或如不广泛援引先前的相关案例都可能被视为失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此方面的作用格外突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揽子协定对缔约方有直接拘束力,也就是说各成员方必须通过国内法执行世贸组织下的义务。
在此过程中,中国及中华民族的贡献因历史原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所有涉及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投资和商事仲裁庭的案件中,律师一定会努力援引先前的判决和裁决。一带一路可提供理论支撑、具体合作的项目与合作的方向。当今世界国际法规则的创立和发展模式是:首先来自于列国的国内法,而后成为国际条约的规则和规范,甚至是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判例的援引并不仅限于机构内部,如很多国际投资的仲裁案件也会援引世贸组织的判决,世贸组织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分析案件时也会援引国际法院的判决,甚至一些商事仲裁中也会援引世贸组织、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裁决。 (作者简介:王贵国,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中国法与比较法讲座教授、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国际比较法科学院名誉院士) 进入专题: 粤港澳大湾区 。
相比于国内法,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基于此,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不可脱离全球化之大势与一带一路的平台。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充满活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城市群,可在新技术发展、使用方面起到引领国家发展的作用。 一、当代国际环境的特点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列国在经济方面的相互依赖关系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从而使得作为全球化法律秩序的全球治理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毫无疑问,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也离不开法治,毕竟法治经实践检验被公认为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无论是对现有规则的适用和修订还是新规则的创立,判例法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有的是作为仲裁员,有的是作为代理人,还有的是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这些跨国争议解决。
国人应该有信心,应该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审视当今的国际秩序与规则,应该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础,以现代国际交流交往的需要为目标,努力为兴革国际秩序贡献中华民族的理念、价值、思想和经验。然香港也有自身的局限,如对国际法,包括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则并不熟悉。
值得庆幸的是,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组成部分的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制度,储备了大量的有普通法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可谓得天独厚,可在建设湾区中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此,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不可脱离全球化之大势与一带一路的平台。
毫无疑问,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也离不开法治,毕竟法治经实践检验被公认为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 (作者简介:王贵国,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中国法与比较法讲座教授、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国际比较法科学院名誉院士) 进入专题: 粤港澳大湾区 。
这就形成事实上的国际判例法。第二,香港的英文环境较好。所以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国际规则是什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是什么,如此才能在高水平、高层次的背景下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今天十几岁到二十岁的学生,过不了几年就可成为挑大梁的社会骨干,故青年的成长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息息相关。
基于此,如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意味着必须要考虑国际环境,必须要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必须要对国际环境有一个准确的评价。大湾区可考虑结合一带一路倡议这一平台发展的需要,鼓励湾区内的大学与境外的大学合作举办模拟法庭比赛等。
简而言之,几乎国际法的所有原则和规则均源自于国内法。从国际法院到世贸组织,再到国际投资仲裁庭及商事争端解决仲裁庭,均没有关于判例法的明确规定。
第三,香港的司法环境具有很好的普通法系的逻辑与经验。以仲裁界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数个国际仲裁机构,有来自几乎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仲裁员。
首先,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在于其人才优势。举办国际赛事不仅能为粤港澳大湾区培养年轻人,也能为国家、一带一路参与国乃至世界培养人才,这些年轻人相互认识、相互学习,最后便可交成朋友,成为国际合作的中坚力量。国际法院的判决更是经常被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当事方所援引。至于世贸组织成员是通过制定、修订、完善现有法律与法规,还是通过其他手段履行世贸组织下的义务则可由相关成员自行决定,条件是必须实施这些国际条约的规范,否则便可能面对世贸组织的制裁。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充满活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城市群,可在新技术发展、使用方面起到引领国家发展的作用。粤港澳大湾区背靠大陆,面向世界,可凭藉自己的地理优势继续发挥优势,包括借鉴香港的法律、香港的执法经验、香港的法治经验,特别是普通法方面的优势。
从威斯特伐利亚时代发展至今,不难看出世界经济走势的发展如同海浪般起伏,但即使如此,全球化也依旧是当今世界之大势。当代国际秩序的特点之一是构建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因此,在跨国商事争议解决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中,西欧、北美等国家的专家、律师参与了绝大多数的个案。目前,国际法争端解决程序中所适用的诉讼原则、诉讼习惯、诉讼技巧,甚至是文书的准备,基本上都是沿袭普通法的做法。